一、美国
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及植物专利,其中外观设计于1842年纳入了美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1)发明专利: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2)外观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通常涉及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或构型、附加到产品上的表面装饰、形状或构型与表面装饰的组合。(3)植物专利:植物专利保护利用无性繁殖方式培育出的任何独特且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变形芽、变体、杂交等新品种。申请人可对种子、植物本身以及植物组织培养物进行专利保护,要求保护的植物品种必须具有显著性、一致性和稳定性。2、版权:美国对固定于任何有形表现媒介中的独创作品均予以版权保护,这种表现媒介包括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目前在美国作家死后70年内拥有版权,假如作品是集体创作或是1978年1月1日以前发表的,那么其版权保持75至95年。3、商标:商标注册的标志可以是姓名、符号、文字、标识语、图案。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允许续展,每次续展的期限是10年。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可以是产品的公式、设计、编辑的数据、顾客名录等。美国许多州都采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案保护商业秘密。1、发明专利:按照现行特许法第2条的规定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生产产品方法发明三种。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农药和医药等专利由于需要药物安全审查认可等受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的约束而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专利权人的申请,在无法实施的期间(最长五年)的范围内进行延长。2、实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作。实用新型采用无实审登记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外观设计是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通过视觉使人产生美感的设计,并且在工业上能够应用。外观设计也保护未记录或显示在物品上的图形图像,例如GUI、存储在网络上并通过该网络提供的图像、在虚拟现实(VR)或增强现实(AR)中投影、在投影映射中投影在墙壁或道路上的图像等。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2005年起,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发现侵权仿制品后可向JPO提出请求,JPO即对其申请案实行优先审查,并于1个月(普通申请为8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5年。4、商标:日本的商标法中的商标,指下列文字、图形、标记、立体形状、它们的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1)在营业生产中,生产、证明或者转让商品的人在商品上进行使用的;(2)在营业中,提供或者证明服务的人在服务上进行使用的。在前述服务中,应包括在零售和批发业务中开展对顾客提供便利条件的,即日本保护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不保护音响商标。保护期为自注册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续展期为10年。5、著作权:保护客体是著作物、表演、唱片、广播和有线广播有关的著作人的权利及其邻接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三项人格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保护期限是著作人死亡或第一次出版之日起50年,电影著作权在公布后70年内受到保护。6、 商业秘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6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作为秘密进行管理,尚未众所周知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实用的技术上或经营上的情报。按照这条规定可知,其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作为秘密进行管理,指的是此种管理达到第三人不以非法手段就不能获知其商业秘密的程度;二是必须在经营活动中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上或经营上的情报,主要指在经营活动中被采用,并取得经营效益或得到改善,并非任何情报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三是尚未众所周知,是指除了商业秘密持有者的管理,其他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得知的状态。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受《农业种子和种苗法》保护的植物包括种子植物、蕨类植物、苔藓类植物、多细胞藻类和其他植物。此外,日本还将蘑菇列入受保护品种的范围,这一规定涵盖了几乎所有在日本农业中种植的蘑菇品种。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满25年,如果申请保护的品种为木本植物则为30年。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日本“半导体集成电路线路布局法”保护的客体是“线路布局”,其定义见于第二条第2款,即:“线路布局”是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的电子元件及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的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10年。1、发明专利:根据韩国专利法,“发明”保护利用自然法则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具有高水准的新技术方案。韩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关于农药或医药的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保护,最多延长5年。发明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度,自申请日起5年内向韩国政府请求实质审查。2、实用新型:根据韩国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它们的组合。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韩国实用新型的快速授权制度修改为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制度。3、外观设计:根据韩国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能产生视觉印象的设计,该产品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有形的、可移动的、独立的物体。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韩国特许厅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外观设计审查登记制度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部分审查登记制度并行的方式。4、商标及服务标志:根据韩国商标法,商标保护生产、制造或经营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与其它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有颜色或无颜色的标记、文字、图形及三维形状或它们的结合。商标的类型涉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业务商标等。韩国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期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5、著作权:根据韩国著作权法,在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产生。已发表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生存期间及死后的70年。6、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通过合理的努力维持保密的制造方法、销售方法、或其他商业活动中有用的技术或商业信息。韩国政府于1987年通过《计算机保护条例》,开始对计算机软件的代码提供保护。在2009年,韩国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合并入《著作权法》。8、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韩国政府于1992年通过《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该条例于1993年9月生效。9、数据库:韩国政府通过著作权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10、植物新品种:韩国政府于1995年通过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的《种子产业法》,该法于1997年底生效。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确立的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保护的客体有:(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2)计算机程序;(3)数据库;(4)表演;(5)音像制品;(6)无线和有线的广播、电视节目;(7)发明;(8)实用新型;(9)工业品外观设计;(10)育种成果;(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2)商业秘密;(13)商业名称;(14)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5)商品原产地名称;(16)商号。欧洲专利、欧洲统一专利、欧共体商标、注册和非注册的外观设计、版权。
转自智南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