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申请的程序保障

2025-01-16      476

程序保障(1)

1、非主管受理局向国际局受理局传送国际申请;

2、通知对缺陷(形式缺陷、优先权要求)进行补正;

3、受理局延长期限(缴纳费用、修改和/或增加优先权要求除外);

4、通知缴纳欠缴费用;

5、援引加入。

程序保障(2)

1、优先权恢复;

2、明显错误更正;

3、撤回申请以阻止公布;

4、撤回优先权要求以推迟公布和/或推迟进入国家阶段;

5、通过传真提交文件以满足期限要求;

6、寄给申请人邮件耽搁:7日规则

程序保障(3)

1、申请人寄出邮件耽搁或丢失:5日规则

2、未在规定期限内进入国家阶段的权利恢复;

3、指定国/选定国对期限延误的豁免;

4、指定局/选定局对受理局或国际局所犯错误的纠正;

5、指定局/选定局的复查。

程序保障(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期限延误的豁免

1、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以下情况,RO、ISA、SISA、IPEA或IB应当对延误细则中规定的期限给予豁免:

(1)该期限是由于战争、革命、内乱、自然灾害、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或者其他类似原因而未能满足;

(2)障碍消除后合理时间内已作出有关行为,并且证据在有关期限届满后不超过6个月内提交。

2、该细则不适用于

(1)巴黎公约所规定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

(2)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3、如果国际申请已经进入其国家阶段,则有关豁免迟延的决定该指定局可不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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