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保障(1)
1、非主管受理局向国际局受理局传送国际申请;
2、通知对缺陷(形式缺陷、优先权要求)进行补正;
3、受理局延长期限(缴纳费用、修改和/或增加优先权要求除外);
4、通知缴纳欠缴费用;
5、援引加入。
程序保障(2)
1、优先权恢复;
2、明显错误更正;
3、撤回申请以阻止公布;
4、撤回优先权要求以推迟公布和/或推迟进入国家阶段;
5、通过传真提交文件以满足期限要求;
6、寄给申请人邮件耽搁:7日规则。
程序保障(3)
1、申请人寄出邮件耽搁或丢失:5日规则;
2、未在规定期限内进入国家阶段的权利恢复;
3、指定国/选定国对期限延误的豁免;
4、指定局/选定局对受理局或国际局所犯错误的纠正;
5、指定局/选定局的复查。
程序保障(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期限延误的豁免
1、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以下情况,RO、ISA、SISA、IPEA或IB应当对延误细则中规定的期限给予豁免:
(1)该期限是由于战争、革命、内乱、自然灾害、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或者其他类似原因而未能满足;
(2)障碍消除后合理时间内已作出有关行为,并且证据在有关期限届满后不超过6个月内提交。
2、该细则不适用于
(1)巴黎公约所规定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
(2)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3、如果国际申请已经进入其国家阶段,则有关豁免迟延的决定该指定局可不必考虑。
专业客服为您解疑答惑